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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经中国地震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化中国地震学会的改革,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和中国科协有关规章制度及《中国地震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本学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本行业相关学科内科技人员的建议与需求,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地震学会的全称,并在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为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精神和决议,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学术交流,研究、协调、解决与本学科发展有关的工作或问题。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本学会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其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研究制订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三)开展本学科的科技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

(四)自主开展本学科的国际合作;

(五)以本学科的优势,团结科技人员,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积极参与本学会年会及其他重要活动,完成本学会交与的任务。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组建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体现学科代表性、学术权威性、历史延续性和开展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在地震科学领域中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或具有发展和应用前景的边缘、交叉性学科。

(二)符合《中国地震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其主要任务不与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重复或类似。

(三)具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具有自主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科技文献的能力。

(五)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办公地点和专(兼)职人员。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分支机构需由十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联合向本学会提交建议书或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科发展现状、趋势及需求分析;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与任务;拟定挂靠单位的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的初定人选;倡议成立分支机构的专家签名。

(二)提请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并向本学会提交人员组成。

(三)本学会办公室向中国科协技术协会报备。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委员若干名以及学术秘书(秘书长)1名。所有成员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担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人选由倡议专家或挂靠单位提名,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确定。主任委员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秘书长)由主任委员确定。秘书(秘书长)应由专业水平较高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担任。

(四)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商议确定。委员应为本学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本学会理事会换届后的第2年分支机构应开展换届工作。新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并报请挂靠单位同意,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最后确定;主任委员组建分支机构委员会;召开换届大会,并向本学会提交委员会组成名单。

四、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秘书长)负责管理;重大事情应交各分支机构全体委员讨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并积极组织科学普及活动。活动的主办、协办或承办方应标示分支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照学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未明确标示分支机构名称的活动不得纳入分支机构的年度总结。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国地震学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如有必要,须事前向中国地震学会请示。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未及时提交年度总结的分支机构,应向本学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学会办公室视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主任委员或挂靠单位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变更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提出申请,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秘书长)的调整,需报本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中国科协报备。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时,由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撤销。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