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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扫描件;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电子版

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应齐全。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技术职称、专业(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场地影响)及本人签字,具体内容可参考学会编制的“送审报告扉页格式模板”;

2)附件齐全,包括本项目所做的工程场地勘察报告、钻孔波速测试报告、土样动力实验报告、浅层地震勘探报告,附件为测试报告盖章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形式审查通过后,学会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

三、技术审查

1、按照GB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中的分级规定,以及申请人的需求,确定审查方式。

2、申请人应提交正式审查材料:

函审提交正式送审报告和附件的电子版1份;

野外现场审查提交纸质版报告7份,电子版1份;

会审提交电子版1份,同时I级工作提交纸质版报告11份,II级和III级工作提交纸质版报告9份。

纸质版报告必须与电子版报告完全一致。

3、学会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时限:自受理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申请人按照审查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时间除外),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学会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结果

1、工作成果通过技术审查的,不需要修改的,学会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通过书面意见;

2、需要修改的,由评价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修改报告和修改说明,经评审专家组确认后,学会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通过书面意见;

3、工作成果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或者修改后经评审专家组确认仍不符合通过条件的,学会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未通过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