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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暂行)
(中国地震学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地震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为做好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地震学会设立,是面向全国地震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学术性、荣誉性的定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为了表彰对我国地震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为学会自筹资金,中国地震学会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授奖条件
第六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子奖项。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地震科学等相关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的重大科学成果。重大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地震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推动地震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为一等奖、二等奖,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届授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数量的30%,且奖励总数不超过30个,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20个,各奖项均可空缺。
特等奖奖励金额为2万元,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0.5万元。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地震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成果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推动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授予一等奖;
(二)在地震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上取得主要进展,学术成果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推动本学科发展有影响的,可授予二等奖。
对于在地震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成果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等奖。
对于原创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二)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要价值,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对于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奖励的推荐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可由下列单位和机构推荐:
(一)中国地震学会分支机构
(二)中国地震学会单位会员
(三)省级地震学会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机构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后,组织其填写申报书,提供论文、论著、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科普作品发行数量和质量等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机构应当对候选项目成果及候选人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等提出意见,对申报奖励的类别、等级提出建议,并对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一)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主要作者,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等。
(二)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者。
(三)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且排序前三的主要完成人需为中国地震学会会员。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八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每个单位或机构每个子奖项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成果,不得进行推荐和申报: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和申报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
(二)已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社会组织科技奖项的成果及该获奖成果中包含的内容,不得推荐和申报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同一成果内容不得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奖项重复推荐和申报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
(三)往届参加评审未获奖,其成果无实质性新进展的,不得进行再次推荐和申报。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和申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依据本章程负责奖项的审定。由中国地震学会办公室承担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由本届中国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本届中国地震学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担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二)组建当届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
(三)审定评审组对项目成果奖励等级评审结果;
(四)推荐获奖项目成果和获奖人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五)决定或裁定获奖项目成果和获奖人异议处理意见;
(六)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分形式审查、评审组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三个步骤。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完成人,组建当届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进行初评和复评评审。初评以函评方式进行,复评以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审定结果。
奖励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行使否决权时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遵守下列表决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审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与会,表决为有效;
(二)各奖项的评审、审定,获得2/3以上到会专家或委员同意票的,为通过。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将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奖等级,在中国地震学会网站上公示15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奖项的申报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届评审工作;与申报奖励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组专家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违反规定将被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其奖励的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奖励办公室负责核实异议情况,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奖励委员会决定异议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当届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最终结论;中国地震学会在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后发布奖励公告。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向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发放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六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加盖“中国地震学会”的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全过程接受中国地震学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取消其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条 参与中国地震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及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发现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