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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地震学会 (英文译名: 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缩写: 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参与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地震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和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品等资料;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技知识和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四)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四)学生会员应是具有热心防震减灾事业的、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学生会员毕业后应转为普通会员;
(五)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需经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统一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科技信息,提供有关科技资料;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应提示会员。如第2年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学生会员交纳会费减免50%。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会成员应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逾70周岁者,一般不再作为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委托代表享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或债券投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10月17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